王爱华律师亲办案例
合同撤销的案例
来源:王爱华律师
发布时间:2019-09-29
浏览量:1357

协议反悔要撤销 与法无据被驳回

————杨某某诉董某撤销合同纠纷一案

【案情简介】

原告杨某某,男,汉族,1953年11月20日生,住河南省鹿邑县XX镇XX村XX号。

被告董某,男,汉族,1964年4月24日生,现住河南省三门峡市X县公交公司院内。

委托代理人王爱华,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原告诉称:2012年4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某县公交二路线公交车承租合同,原告付被告48万元承租两辆车,原告不参与经营管理。在履行合同期间,由于被告管理不善,账目也不让原告看,刚开始还分配一些利润,后来也不分利润。无奈,原告与被告协商终止该承租协议,车辆归被告所有,在终止协议清算账目时,被告将自己应当承担的费用计算让原告承担。当时由于原告不是本地人,不能长时间在此停留,没理解被告计算承担的内容,产生了误解。在2014年7月2日仓促与被告的代表签订了两份合同终止协议书,回去后经详细理解,发现该协议书签订损害了原告的利益,就多次联系被告要求重新计算,但被告推托不予解决。为此起诉要求:1、依法撤销2014年7月2日所签订的两份终止协议书第二条约定;2、依法判令被告退还终止承租合同应退还原告的费用167357元。

【案件代理过程】

被告董X接到应诉之后,委托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,该所指派王爱华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。接受委托后,王律师详细了解了案件的情况,并收集了相关证据,代理被告提出了答辩意见:

1、双方签订的两份《合同终止协议书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不存在所谓的重大误解。

原告杨某某在承租经营公交公司2路车的过程中,单方提出提前终止承租合同,于是双方根据《车辆承租协议》的约定,对先前所缴纳的租金以及承租经营期间的账目进行了结算,收支情况均写明清单明确告知了原告,原告本人签字认可。在此情况下,双方签订了《合同终止协议书》,被告也将应付款项支付给了杨金中。在协商过程中,并不存在被告对其欺诈、胁迫,也不存在对其进行误导,其称产生误解没有根据。原告杨XX现在反悔,属于不诚信的表现。

2、双方的《合同终止协议书》内容,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,且公平合理,为有效协议。

首先,对杨某某承租车辆计算退款方法,是根据双方之前签订的《承租合同》而来的,账目情况清晰明确。

其次,原告诉状中对双方结算账目所提出的异议并不成立。

在开庭中,王律师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,提出了代理意见:指出原、被告双方签订的两份《合同终止协议书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不存在所谓的重大误解。双方在签订终止协议时,明确列举了上述款项的来源和数额,原告杨某某在清单上逐一签名,表明原告已经认可。因此,双方签订的《合同终止协议书》,是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,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,原告作为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。而且双方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,且公平合理,为有效协议。现原告称对合同有重大误解、合同显失公平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,因此,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【判决结果】

河南省某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,采纳了被告代理人的观点,于2015年4月27日做出判决: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【法律分析及办案心得】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五十四条规定,下列合同,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:(一)因重大误解订立的;(二)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。一方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,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,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。当事人请求变更的,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。

结合本案,原告提出撤销合同的理由为“重大误解”。而合同法上的所谓重大误解,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,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,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,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。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。同时在这种情况下,虽然同行为人原来的真实意思不相符合,但这种情况的出现,并不是由于行为人受到对方的欺诈、胁迫或者对方乘人之危而被迫订立的合同,而使自己的利益受损。而是由于行为人自己的大意,缺乏经验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。

但是本案中,原告主张的“重大误解”缺乏根据。因为双方在签订《解除合同协议书》时,已经就相关账目及数额予以了清晰的说明,原告也均签字认可。其事后反悔,依法不应支持。

本案的办理,律师能够紧密结合关于可撤销合同的法律规定,有针对性地提出答辩意见和收集证据,代理意见得到人民法院采纳,案件代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。

(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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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王爱华
  • 执业律所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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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职  务:
    高级合伙人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112*********17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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